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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许�实施办法(2013版)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3年11月13日

  第三章 零售许��的申请和��

  第�六� 零售��者应当符�下列�件:

  (一)符�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布点规划;

  (二)主�负责人�过安全培训�格,销售人员�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一定的�离,��安全通�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积��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生产�储存设施等�点建筑物��100米以上的安全�离;

  (五)零售场所�备必�的消防器�,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第�七� 零售��者申请领�零售许��时,应当�所在地��机关�交申请书�零售点�其周围安全�件说明和��机关�求�供的其他�料。

  第�八� ��机关��申请�,应当对申请�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出书�核查��。

  第��� ��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或者�予��零售许��的决定,并书�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予��的,应当书�说明�由。

  第二�� 零售许��上载明的储存��由��机关根�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零售点�其周围安全�件确定。

  第二�一� 零售许��的有效期�由��机关确定,最长�超过2年。零售许��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更零售点�称�主�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范围的,应当�新申请�得零售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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