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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社部:安全工程师可聘对应职称为工程师

来源: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2-08 10:11:00

关于印发《安徽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7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矿业权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2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我省组织实施的职称考试与职称对应关系

取得我省组织实施的图书资料、档案、药学、律师、标准化等5项以考代评类职称考试证书(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四)相关职称管理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将根据国家政策及时作出调整。

附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2

造价工程师

人发[1996]77号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3

注册城乡规划师

人社部规〔2017〕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依然有效)

4

执业药师

人发[1999]34号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5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87号

工程师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7

注册验船师

国人部发[2006]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

注册计量师

国人部发[2006]40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

注册测绘师

国人部发[2007]1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级:助理工程师

11

护士执业资格

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号;人发〔2000〕114号;卫人发〔2001〕164号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护理初级(士):护师(初级)

12

执业医师资格

卫人发〔2000〕462号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人发[2003]2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4


注册电气工程师

人发[2003]2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5


注册化工工程师

人发[2003]2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6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人发[2003]2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7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人发[2002]3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国人部发[2005]5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9


注册环保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0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设[1997]222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1

注册建筑师

国务院令第184号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2

建造师

人发〔2002〕111号 
国人部发[2004]1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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