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现场监管措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现场检查措施
①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②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③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管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形采取:
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③限制资产转让;
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整改后,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报告,验收完毕起3日内解除措施。
(4)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
(5)其他监管措施:延伸调查、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强制披露、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适用范围: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监管行为。
(1)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
(2)准入职责
(3)非现场监管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现场检查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报告职责
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6)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7)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准入职责
机构准入 |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 ②对银行业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申请,银行业监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文件的6个月(3个月)内应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 |
业务范围准入 |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 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银行有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人员准入 |
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申请,国务院监管机构应收到申请文件三个月内给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不批准应说明理由。 ③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股东变更审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达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非现场监管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检查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报告职责
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6)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7)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非现场监管措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措施:
①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②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③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管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形采取:
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③限制资产转让;
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整改后,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报告,验收完毕起3日内解除措施。
其他监管措施:相关调查措施、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强制披露、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