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银行从业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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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

一、审计分类:按审计主体不同

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也称民间审计、事务所审计)、内部审计(也称部门和单位审计)

二、内部审计的地位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直将审计监督条线作为业务管理条线(第一道防线)、风险合规条线(第二道防线)后的第三道防线

三、内部审计的目标

1、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

2、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

3、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四、内部审计的准则

1、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2、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09-04
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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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存在代理关系时,银行还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1)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2)银行等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

(3)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4)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收款人姓名、住所等信息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5)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3、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4、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5、出现以下情况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以及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6、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7、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1、对于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6、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或解散时,应当将资料和记录移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制度的核心

1、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2、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1)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上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跨境款项划转

3、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5、客户转移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

09-04
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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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和基本原则

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和基本原则

(1)定义

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目标

①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②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③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④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3)基本原则

全覆盖原则、制衡性原则、审慎性原则、相匹配原则。

09-04
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认定

1、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上述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是关联方。

关联自然人还包括商业银行法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法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商业银行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商业银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此外,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要股东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也是关联方。

其他关联方

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还可以主动认定关联方:

(1)关联方的认定考虑时间维度,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构成关联方的,都可以认定为关联方。

(2)近亲属的范围可以扩展,不仅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还可以是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2、相关概念界定

控制、持有和重大影响

(1)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

(2)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3)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1)一致行动人: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最终受益人: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金融产品收益的人。

09-04
董事
董事

执行董事: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执行董事既是董事会决议的参与制定者,也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

非执行董事: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一、董事的提名与选任

(1)董事的提名程序,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3)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4)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5)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二、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权利:①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②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③按照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责任: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任

独立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上的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的主要角色是中小股东的代言人。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职,不受商业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影响。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方案,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为独立董事规定了最低工作时间,即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09-04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和股东大会

(1)股东

股东的权利: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诉讼权。

股东的义务:主要义务为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重点关注的义务:诚信义务:资本补充义务,交易行为的限制。

(2)股东大会

概念

股东大会:由全部股东组成,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公司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

职责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允许和鼓励公司章程基于公司自治的原则,赋予股东大会更多的职权。

召开

通常情况下,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股东大会的投票机制

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实行股东平等、资本多数决的民主决策规则。即股东大会表决时,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表决。

09-04
西方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
西方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

一、监管体系的建立

1929年至1933年的“大萧条”奠定了凯恩斯主义的主流地位,西方国家普遍建立起对银行的现代监管体系。

二、金融管制的放松

①20世纪70年代以后,严重的滞胀使凯恩斯主义陷入困境,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理论占据上风,在金融领域体现为金融自由化。

②1987年4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第二十条条款进行了重新解释,允许一些大银行通过建立附属公司的方式开展某些“不合格”的证券业务。

三、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为了加强对国际银行业的统一监管,在国际清算银行内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吕的是协调加强对国际银行业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协调世界各国金融监督与管理的制度,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四、金融监管的改进

(一)《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变化

2010年《巴塞尔协议

扩大资本覆盖面,增强风险捕捉能力

1)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2)大幅度提高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和定性标准。

3)大幅度提高场外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4)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明确了商业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架构的监管要求。

修改资本定义,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1)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

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受损失。

2)对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分别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以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3)引入严格的、统一的资本扣减项目,并要求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资本扣减项目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递延净税收资产等多项内容。

4)取消专门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

5)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工具必须带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银行无法生存情况下减记或转为普通股,以吸收损失。

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缺陷

目标:

1)为银行体系杠杆率累积确定底线,通过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缓释不确定的去杠杆化过程带来的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际经济的负面影响。

2)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量的指标,可以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补充和强化基于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资本监管框架。

建立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反映系统性风险

1)在横向维度上,对具有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2)在时间维度上,在资本要求中嵌入反周期的因子,降低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

建立量化流动性监管标准

1)流动性覆盖率,衡量短期压力情景下单个银行应对流动性中断的能力。

2)净稳定融资比率,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推动银行使用稳定资金来源为其业务融资。

(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主要变化

1、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2、引入宏观审慎视角。

3、重视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

4、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三)公司治理改革

2015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版《加强公司治理的原则》,重点修改:

重新定义谨慎义务、忠诚义务、风险偏好、风险偏好框架以及风险文化等概念。

引进合规原则,即银行董事会应对银行经理层的合规风险负起监督职责。

扩大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的监管职责。

强调董事会整体及其成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建立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薪酬体系。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董事会勤勉履职,促使银行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和风险文化。

重新定位公司治理中监管者职责,强调监管者需针对银行运作情况、董事会成员选择提供指引。

(四)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和改革进展

1)督促修改国际会计标准。

2)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3)扩大监管范围。

4)推进执行国际监管标准。

5)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6)加强薪酬和激励机制的监管。

五、西方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

(一)美国金融监管

1、发展历程

①自由竞争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

②“大萧条”后的严格监管时期(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

③再次放松监管时期(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

④审慎监管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2007年次贷危机前)

⑤次贷危机后全面强化监管

2、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联邦层面

机构性监管

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

美联储(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

功能性监管

所有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州政府层面

美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

在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与信用合作社3个行业中,州政府也享有较大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政府颁发牌照的由联邦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监管。

州政府的证券监管权相比其他行业要小,美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及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机构实行垂直监管。

(二)欧盟金融监管

1、发展历程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相伴而行,到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已逐步形成分别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模式,并成立了跨部门监管者圆桌会议和混合技术小组等跨部门监管协调机构,以打破金融分业限制和金融监管地区限制。

但欧盟层面监管机构系咨询协调性质,实质性监管由成员国监管当局负责,难以满足金融业混业经营和跨国经营大发展的需要,造成事实上的监管缺位,特别是无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是国际金融危机重创欧盟金融市场,引发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2、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1)设立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2)成立欧洲金融监管当局(ESAs),加强微观审慎监管。

(3)构建欧洲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SSM),赋予欧洲央行银行业最高监管人角色。

(三)英国金融监管

1、发展历程

英国金融市场发达,历史悠久,传统上管理模式以金融机构自律为主、中央银行监管为辅。《2012年金融服务法》对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关注金融系统整体情况,维护金融稳定;

(2)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审慎监管局,以提高被监管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为主要目标,进行微观审慎监管;

(3)将金融服务局改为金融行为局,监管在英国注册的所有金融机构行为,并对审慎监管局监管范围外的金融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

对于众多金融机构而言,要同时接受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的监管,因此称之为“双峰”监管。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1)金融政策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

(2)审慎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其他吸收存款的机构(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协会和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大型投资公司进行审慎监管。

(3)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独立于英格兰银行,直接对英国财政部和议会负责。

09-04
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

1、普惠金融的关键因素、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关键因素

可得性、多样且适当的产品、商业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安全和责任。

基本原则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机会平等、惠及民生;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防范风险、推进创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的和谐。

2、我国在普惠金融方面的实践

(1)小微金融服务

(2)“三农”金融服务

(3)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4)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

3、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及持续深化

(1)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

(2)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3)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09-04
银行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和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
银行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和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

1、银行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1)安全权

①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②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信息安全权

银行业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外,银行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

(3)知情权

①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享有知情权,是银行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4)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5)公平交易权

①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银行制定的格式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如合同中有不符《合同法》相关条款的,一旦出现纠纷,则该条款无效。

(6)依法求偿权

除购买银行已有风险提示类的产品而造成的损失外,其他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银行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7)受教育权:分为银行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教育权。

(8)受尊重权

2、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交易信息公开;妥善处理客户交易请求;交易有凭有据;保护消费者信息;妥善处理投诉。

09-04
主要监管政策
主要监管政策

1、国务院相关政策

2、关联交易监管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适用监管法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3、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的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同业拆借比例

同业拆借比例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资金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的同业拆借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4、项目公司监管

基本概念

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项目公司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业务区域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业务资质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业务范围

项目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向股东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业务。

管理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并表管理和穿透原则,加强对项目公司的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每个项目公司对应一笔租赁合同或单一承租人。

每个项目公司实行单独核算,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和税务报告。

项目公司分类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以投资管理其他项目公司或以发行债券等方式向其他项目公司融资为目的的管理型项目公司。专业子公司原则上最多可以设立3家管理型项目公司。管理型项目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本净额的5倍。

项目公司层级要求

境内项目公司应当保持1个层级,不得投资下设其他项目公司;境外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2级,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保持境外项目公司层级结构清晰、简单、透明。

清算关闭

项目公司项下无尚未履行的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合同及未决事项满6个月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关闭。

09-04
汽车金融公司主营业务
汽车金融公司主营业务

汽车金融公司主营业务

资产业务

与汽车消费相关的贷款:购车贷款、向汽车经销商发放汽车贷款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负债业务

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吸收股东等的定期存款

同业拆入

向金融机构借款

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其他业务

资产证券化

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09-04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

1、法人机构设立

(1)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③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④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⑤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⑥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⑧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2、专业子公司

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所谓特定领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飞机、船舶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租赁业务领域。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09-04
信息科技监管目标
信息科技监管目标

信息科技监管目标

(1)有效保障银行业持续运作和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金额安全和保障公众利益。

(2)具体目标:业务连续性、信息安全、公众满意度、合法合规。

09-04
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

(1)信息科技治理

①明确信息科技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督的“三道防线”职责;

②设立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成员来自高管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并定期向高管层汇报工作;

③以正式制度(文件)明确信息科技治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治理;

④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重大决策,首席信息官具有一定的信息科技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

(2)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明确风险管理部门统一复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3)信息安全管理

重点关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执行力。

(4)信息系统开发及测试

信息科技项目管理体系

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组织、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求管理、开发管理、质量保障、问题管理、版本管理、项目后评价等职责;为项目团队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配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具备项目创新能力。

有规范化的信息科技项目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包括立项、需求分析、设计、开发(自建或外购)、测试、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下线等环节,系统开发方法与信息科技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复杂度相匹配。

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涵盖信息科技项目生命周期各个重要环节。

建立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

业务部门应全程参与信息系统开发及测试的全过程;已完成开发和测试环境的程序或系统配置变更应用到生产系统前应经业务部门和变更控制委员会的批准。

(5)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

(6)业务连续性管理

①商业银行应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②制定运营中断事件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事件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损失程度定义事件等级,遵循“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处置、快速响应”的原则,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7)信息科技外包管理

(8)信息科技审计

①重点关注信息科技风险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管合规监督等。

②商业银行应重视:近三年信息科技审计覆盖率、近两年信息科技内(外)审整改率、近两年内(外)审工作中信息科技专项审计占比。

(9)重大监管关注事项

09-04
对绩效考评的监管要求
对绩效考评的监管要求

对绩效考评的监管要求

(1)考评指标:合规经营类、风险管理类、经营效益类、发展转型类、社会责任类共五大类指标。

①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不得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②不得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③不得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④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2)考评机制

当商业银行出现主要监管指标没有达到监管要求、资产质量或盈利水平明显恶化,以及出现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当严格限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及其薪酬。

(3)监督管理

根据《绩效指引》等系列指导意见,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绩效管理的主要关注点有:

①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是否建立健全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明确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程序等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公正透明,绩效考核的标准能否体现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原则,确保银行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一致,是否对高管违反法律、规章及本行章程造成损失建立问责制度。

②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慎性。

③绩效考评目标与年度经营计划的吻合性。

④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与上级机构考评要求的一致性。

⑤业务归属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⑥财务数据和管理信息的规范性。

⑦是否将绩效考评管理纳入内部审计,法人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考评专项审计。

⑧是否将商业银行绩效考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管评价,并与设立机构、开办新业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监管激励措施挂钩。

09-04
薪酬管理概述
薪酬管理概述

(1)薪酬的定义

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2)薪酬管理体制

①目前,各商业银行初步建立了以董事会作为责任主体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②董事会下设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薪酬制度和政策的审议。

③经营管理层作为薪酬制度执行机构,下设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指导全行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实施。

④监事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薪酬结构体系

基本薪酬

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

主要根据员工在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

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务考核结果来确定。

一部分根据季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按月或按季发放;剩余部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以年终奖等形式支付

福利性收入

包括社会保险费(五险)、住房公积金等

对于福利性收入,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绩效考评和薪酬管理

从绩效考评的实施方式来看:绩效考评主要包括对机构的考核和对人员的考核两方面,考核频度主要有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评方式为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一般由绩效考评小组对重要经营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和绩效薪酬挂钩。

从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来看:绩效考评结果已成为各商业银行薪酬发放的主要依据,除了物质报酬之外,很多商业银行也将绩效考评结果同时作为员工个人培训、奖惩、晋升的重要参考,或作为对被考核单位或部门授权调整、资源分配的依据。



09-04
对稳健薪酬的监管要求
对稳健薪酬的监管要求

1、国内外稳健薪酬监管的主要实践

202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2、《薪酬指引》的主要内容和监管要求

(1)制定稳健的薪酬机制。薪酬机制应坚持的原则为:

①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②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③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④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2)薪酬结构和薪酬支付方式

薪酬结构

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年终奖,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除外

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

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在其基本薪酬3倍以内确定

薪酬支付方式

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④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3)薪酬管理的内容

《薪酬指引》规定,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五大监管标准。

①有一项指标未达标,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②有两项未达标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③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标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仅要参照两项未达标的条款进行调整,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也不得调增。

(4)薪酬监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的监管重点主要包括:

①着力解决薪酬机制的问题。

②着力解决法人层面的问题。

③着力解决薪酬与风险挂钩的问题。

④着力解决市场纪律约束的问题。

强化薪酬信息披露,包括披露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建起内控防线、监管防线之外的第三道防线,确保商业银行薪酬机制处在严格的市场纪律约束之下。

09-04
商业银行盈利管理概况
商业银行盈利管理概况

(1)盈利结构

收入部分

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中间业务和衍生金融交易的收入所占比重将越来越高。

细分为贷款利息收入、证券投资利息收入以及存放同业、同业拆出、进行证券回购所得利息收入等。

法定准备金率越低,生息资产比重越大,利率越高,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就越多;反之,法定准备金率越高,生息资产比重越小,利率越低,则获得的利息收入越少。

非利息收入

包括所有其他来源的收入,主要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业务收入等。

支出部分

利息支出

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营业支出,包括存款利息支出和借款利息支出。

反映商业银行以负债业务吸取资金的成本发生情况。

资产减值损失

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业务及管理费

包括支付给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工资、奖金、养老金、退休金、医疗和健康服务开支等支出,还包括银行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支出,房屋与设备的折旧费和房屋设备的租赁费用及相应税款开支等。

其他营业支出

业务费用、广告费用、办公用品开支等。

利润部分

营业利润

银行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意义在于明确应税所得,即营业利润-免税所得

税前利润

税前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银行正常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是进行绩效评价时的基本指标

净利润=税前利润-所得税

(2)主要盈利指标及杜邦分析法

每股盈利

每股盈利=税后净收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净利息收益

净利息收益=净利息收入/总资产

资产收益率

资产收益率=税后净收入/总资产

反映银行管理的效率,表示银行管理人员将资产转化为净收益的能力

资本收益率

资本收益率=税后净收入/股本总额,反映股东投资的回报情况

杜邦分析法:资本收益率=利润率×资产使用率×股权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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