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含义
开发性金融机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深化和发展,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通过融资贯彻国家政策,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简单地说,就是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又开展商业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2.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
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
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成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国务院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2017年4月,名称变更为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3.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基本内涵
开发性金融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宗旨,以国家信用为依托、以市场运作为基本模式,以保本微利为经营原则,以中长期投融资为载体。
在我国,开发性金融是传统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它 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宗旨,依托国家信用,运用开发性方法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投融资业务,以保本微利为经营原则,在实现政府发展目标、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熨平经济周期性波动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金融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规划业务、信贷业务、资金业务、营运业务、综合金融业务等。
2017年11月,中国银监会第13次主席会议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1)我国的中央银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央银行的职能
(1)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我国)
①开发性金融机构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又开展商业性金融业务。 ②我国开发新金融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
开发性金融机构基本内涵: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宗旨,以国家信用为依托,以市场运作为基本模式,以保本微利为经营原则,以中长期投融资为载体。
(2)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我国)
我国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是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它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机构。它既是为商业银行的普通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又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和管理金融业、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调控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统一全国货币发行,并通过调控货币流通,稳定币值。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银行,即主要同商业银行发生业务关系,集中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提供信用。具体包括:
①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
②办理商业银行间的清算;
③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3.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为管理财政收支,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具体包括:
①代理国库,中央银行经办政府的财政收支,执行国库的出纳职能;
②对国家提供信贷;
③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与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处理各种国际金融事务。
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我国)
含义:政策性银行主要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并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金融机构。
职能:经济调控职能、政策导向职能、补充性职能、金融服务职能。
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的职能
①充当信用中介:银行最基本的职能。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②充当支付中介:商业银行在办理负债业务的基础上,通过为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存款转移等业务时就发挥支付中介职能。
③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是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发挥信用创造功能,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
④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在国民经济中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特殊地位和优势,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融资代理、信托租赁、代收代付等各种金融服务。
1.大型商业银行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
目前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等12家。
3.城市商业银行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我国开始陆续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后改称城市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已经逐渐发展成熟,已经基本完成了股份制改革,转变经营模式,在当地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
(1)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也称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在农村合作化过程中开始组建的。
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继续按合作金融改革。
200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社区和地方金融机构,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股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在股权制度选择上,分别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几种制度。在组织形式上,分别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几种方式。
(2)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3)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4)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06年后,我国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颁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及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
5.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由外国独资创办的银行。经过30多年的发展,外资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 外资银行代表处。
1981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机构,早期以代表处形式存在,主要从事与代表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营业性活动;90年代中期以外国银行分行形式存在,开始经营外币项下商业银行业务。2006年,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行法人化改制,即外资银行可以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享受“国民待遇”,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可以开展中国公民人民币业务,同时实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
6.民营银行
民营银行是由民间资本控股,采用市场化运作,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的银行。民营银行本身具有商业银行性质,其重要的特征是自主性和私营性。
民营银行的发展战略:
(1)特色经营——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2)市场定位——中小微企业、三农、社区等;
(3)创新模式——大存小贷、个存小贷;
(4)技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出面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使命的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以及较为宽泛的业务范围。
①我国四大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②核准的业务: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债权转股权、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破产管理、资产及项目评估、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主要是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其业务一类是基础类业务,涵盖了商业银行可以办理的全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另一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办理的业务,包括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业务。
信托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我国信托行业经过多次大规模整顿、规范,信托公司数量也存在较大波动。
金融租赁公司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以租赁业务为载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之相对的是实物租赁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是经营性租赁业务。
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特指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含)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等。
金融租赁基本业务模式为金融租赁公司协助承租人选购设备并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间,金融租赁公司享有设备所有权,承租人享有设备的使用权,并承担维护及其相关费用和设备使用风险。租赁期满,设备一般按照残值出售给承租人。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业务:
①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三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②接收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③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④从事同业拆借;
⑤向金融机构借款;
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⑦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⑧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⑨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⑩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⑪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等。
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我国,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经纪业务:
(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
(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
(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
(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等。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1)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2)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3)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4)境内同业拆借;
(5)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6)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7)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业务。
2009年8月,银监会发布并施行《贷款公司 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贷款公司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包括实收资本、向投资人的借款、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