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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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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和分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银行从业
授课老师:槐俊升
所属科目:初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考点标签: 运用
所属章节:第四部分第二章 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 总则/民事主体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介绍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民事权利主体,并不是单个的自然人,而是一种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需要说明的是,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法人。(2021年新增)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题更新时间:2024/03/19 11:11:44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考点试题

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 . 有限责任公司
B . 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
C . 股份有限公司
D .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下列不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
A . 所有制企业的子公司
B . 股份有限公司
C .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D . 有限责任公司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3.根据法人的概念,下列属于法人的有( )。
A . 个人独资企业
B . 中国红十字会
C . 某股份有限公司
D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E .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4.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是()。
A . 企业法人
B . 事业单位法人
C . 社会团体法人
D . 机关法人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5.法人的种类不包括( )。
A . 普通法人
B . 营利法人
C . 非营利法人
D . 特别法人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槐俊升
银行从业
从事经济金融行业培训,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备考经验,学员遍布大江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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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 :

1、《民法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民法典》共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

民事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主权利和从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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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监护

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设定:法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则按以下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同时,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2)法人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法人成立:①依法成立;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能力:①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②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动实现。

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法人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察机关。对应代表如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监事会。

法人分支机构: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终止原因主要有: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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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自愿做出意思表示;行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内在的真实意志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

概念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种类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②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③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⑤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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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概念和分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别诉讼时效: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有特定适用特定,无特定适用普通。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延长: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正当理由而未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涉及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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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

(1)民事诉讼

概述

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当事人

①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②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③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且有权进行辩论。

涉外民事诉讼

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①诉讼主体涉外;②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2)仲裁

①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

②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

③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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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2021年变动)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也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有充分的表达自己真实意志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绿色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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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社会生活可以分为民事社会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民事生活领域则涵盖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做干预。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中立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意思自治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如在物权法上称为所有权自由、在合同法上体现为合同自由、在继承法上称为遗嘱自由,在商法上体现为营业自由。需要说明的是,意思自治并非不受限制,国家为了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制定特别法律对意思自治予以适度限制。调整就是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对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予以确认、保护、限制、制裁。

民法调整民事社会的关系,并非所有的民事社会的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大类: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2021年新增)

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对自然人而言,从出生到死亡、衣食住行,对企业而言,从登记成立到宣布结算、采购、销售、投融资,无不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民法通过为社会关系的参与者设定民事权利义务,使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身份关系等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形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以调整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

民事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主权利和从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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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据《民法典》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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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中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自然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民族、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规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有变动)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典》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智力与精神状况,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完全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的资格。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的资格。《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款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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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承担监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设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按照监护人设定的方式不同,监护可以分为法定监护、协议监护和指定监护。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是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之间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2021年新增)

第三款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四款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2021年新增)

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2021年变动)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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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2021年变动)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人员,或上述人员均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宣告死亡(2021年变动)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是为了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而且是为了结束其人身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以解决其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同时,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021年变动)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2021年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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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1)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实体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包括成立的目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是指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设立。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应依照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得以实现意志的组织保障,法人的住所是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2)法人的能力(2021年新增)

法人的能力包括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二是差异程度不同。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三是范围不同。自然人和法人各有一些特有的权利能力,如自然人有继承权,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属于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经营权,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一定民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两者起止时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随着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取得限制或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不仅因死亡而使其行为能力消灭,还可因其患病而丧失部分或完全行为能力。

二是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的范围是不一致的。

三是实现方式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然人自身的行为实现,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其自身在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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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1)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的机关通常可以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

意思机关也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执行机关是实施意思机关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

代表机关是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机关,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称为法定代表人。

监察机关是对法人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2) 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必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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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1)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2)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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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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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要件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2021年变动)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①行为人是自愿作出意思表示;
②行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内在的真实意志一致。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③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④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⑤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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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以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口头形式的优点是方便快捷,缺点是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以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可以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记载下来,方便保存和举证,有利于防止争议和纠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也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3)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①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但他人可以通过其积极行为推定其意思表示。例如,房屋租赁期满以后,出租人仍然接受承租人继续交纳的租金,视为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

②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沉默一般不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但法律有规定时,也可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此处的“未作表示”就是沉默形式。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021年变动)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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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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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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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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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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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包含: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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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②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③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⑤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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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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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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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