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3年建筑防火规范变化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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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变动点汇总
自从出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建规的内容就发生了天翻复地的变化,其总体变化比例在 60-70%
左右,变化相当大,233 网校将具体变化统计汇总如下:
一、废止删除点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原规范删除)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原规范删除)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
大于 500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³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原规范删除)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粮
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原规范
删除)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原规范删除)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原规
范删除)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原规范删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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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变动点汇总
自从出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建规的内容就发生了天翻复地的变化,其总体变化比例在 60-70%
左右,变化相当大,233 网校将具体变化统计汇总如下:
一、废止删除点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原规范删除)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原规范删除)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
大于 500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³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原规范删除)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粮
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原规范
删除)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原规范删除)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原规
范删除)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原规范删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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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
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
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原规范
删除)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
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
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
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
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原规范删除)
注: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
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
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原规范
删除)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
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
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
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
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原规范删除)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原规范删除)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原规范删除)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删除)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原规范删除)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原规范删除)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
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
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原规范删除)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原规范删除)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原规范删除)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删除)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原规范删除)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原规范删除)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
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
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原规范删除)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
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
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⒉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
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
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墓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
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原
规范删除)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
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
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⒉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
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
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墓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
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原
规范删除)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
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原规范删除)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原规范删除)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原规范删除)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I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
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 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
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原规范删除)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原规范删除)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原规范删除)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I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
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 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注:
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
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
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 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原规范删除)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⒉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
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原规范删除)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原规范删除)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原规范删除)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
措施。(原规范删除)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个;当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原规范删除)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注:
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
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
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 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原规范删除)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⒉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
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原规范删除)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原规范删除)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原规范删除)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
措施。(原规范删除)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个;当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原规范删除)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原规范删除)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
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
的独立安全出口。(原规范删除)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
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原规范删除)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
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原规范删除)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
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原规范删除)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原规范删除)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原规范删除)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原规范删除)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
(原规范删除)
注:
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³丙类
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
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
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³,总容量不大于 200m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
按本表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 ~50O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
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原规范删除)
(原规范删除)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
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
的独立安全出口。(原规范删除)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
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原规范删除)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
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原规范删除)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
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原规范删除)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原规范删除)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原规范删除)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原规范删除)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
(原规范删除)
注:
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³丙类
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
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
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³,总容量不大于 200m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
按本表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 ~50O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
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原规范删除)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 u 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
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0.4D。
6 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
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 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删除)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 4.2.3 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 u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 4.2.2 条的规定
确定。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原规范删除)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 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为 1.0m~ 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
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问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删除)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 u 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
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0.4D。
6 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
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 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删除)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 4.2.3 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 u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 4.2.2 条的规定
确定。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原规范删除)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 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为 1.0m~ 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
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问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删除)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 5 Pa)的乘积计算。2 固定
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 4.3.1 的规定增
加 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 4.3.1 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獾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5 容
积不大于 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删除)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千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千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200000m³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
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 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删除)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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