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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变动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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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篇规范变动情况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一、原规范删除的内容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

    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

    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

    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

    或回车道。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

    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 3.20m,

    且海拔高度每增加 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 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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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篇规范变动情况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一、原规范删除的内容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

    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

    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

    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

    或回车道。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

    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 3.20m,

    且海拔高度每增加 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 0.30m;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

    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

    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 125L/s 时,应根据水泵

    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3 条第 3 款的规定;

    消防水泵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

    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

    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

    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

    但不应小于 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 4.3.8 条和第 4.3.9

    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

    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3 条第 4 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

    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 150mm 的保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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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

    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

    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 125L/s 时,应根据水泵

    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3 条第 3 款的规定;

    消防水泵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

    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

    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

    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

    但不应小于 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 4.3.8 条和第 4.3.9

    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

    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3 条第 4 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

    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 150mm 的保护高度;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9.3.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

    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 DN75;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 DN100;

    3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12.4.1 消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

    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二、规范变更内容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与消防

    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改为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位于消防水泵

    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无实质性变化)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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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9.3.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

    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 DN75;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 DN100;

    3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12.4.1 消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

    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二、规范变更内容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与消防

    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改为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位于消防水泵

    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无实质性变化)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

    阀门箱等保护措

    改为

    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无实质性变化)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改为

    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

    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且层数超过 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

    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

    改为

    3.0.9 高层民用建筑、3 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无实质性变化)

    三、规范新增内容

    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

    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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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

    阀门箱等保护措

    改为

    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无实质性变化)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改为

    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

    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且层数超过 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

    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

    改为

    3.0.9 高层民用建筑、3 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无实质性变化)

    三、规范新增内容

    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

    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

    吸水的要求。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

    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 30L/s 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原规范删除内容

    5 设计基本参数 整小节除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参数、5.0.15 3 及 5.0.17 条文外,其余都删

    除。删除的内容主要是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的表格。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

    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

    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5min 用水

    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

    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 ㎡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

    危险级Ⅰ级场所。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0.1 条的规定,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 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

    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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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水的要求。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

    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 30L/s 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原规范删除内容

    5 设计基本参数 整小节除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参数、5.0.15 3 及 5.0.17 条文外,其余都删

    除。删除的内容主要是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的表格。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

    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

    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5min 用水

    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

    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 ㎡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

    危险级Ⅰ级场所。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0.1 条的规定,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 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

    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 12.0.3 的规定。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1.4 条的规定。作

    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 6 只确定。

    二、规范新增内容

    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4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5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

    响应喷头;

    4.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

    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原规范删除内容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3.4.4 消防

    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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