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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第五章 执法监�
   
  第三�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全消防监�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考评,�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检查,应当自觉接���和公民的监�。
  第三�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法给予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规定制作��达法律文书,�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检查�责,拒�改正的;
  (二)对�符�消防安全�件的公众�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在法定期�内履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抽查的;
  (五)�现���患��时通知有关��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检查��为用户指定消防产�的�牌�销售��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养��的;
  (七)接�被检查���个人财物或者其他�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玩忽�守�徇�舞弊的行为。
  第三�五�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消防公��承�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
  ���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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