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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庆立法看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趋势

2006年11月25日来源:233网校
 目前,我国各地陆续开始草拟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重庆等起步较早的省市已经进入立法听证阶段。10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国家考试法立法工作会议,会议上特别提到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制定,希望条例早日出台,为国家考试法的制定探索一些有益的经验。

  结合重庆教育考试条例的草案内容和立法经验,教育界人士分析,地方针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定的考试条例,将以推进素质教育、明确考试公共服务职责、严肃考务管理和考试纪律、明确法律救济渠道为主体内容。而针对考试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程度、考试条例的适用范围等将成为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制定过程中的难点。

  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可涉及七方面内容

  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重庆市在探索重庆国家教育考试立法的过程中,广泛征求党政机关,教育,法律部门相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结合多年来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实践经验,数十次的修改,形成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参与立法的教育界专家据此分析认为,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理应涉及七方面内容:

  一是组织管理,包括教育考试协调机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二是报名应试,包括考生报名权、参加考试资格的取得以及考生的权利与义务;

  三是命题制卷,主要规定命题原则、命题组织与方式、试题文字使用、试卷印刷;

  四是考试实施,主要对考试情况的公示、考区考点考场管理、考试监督与管理等考务工作作出规定;

  五是试卷评判,主要规定评卷工作组织体制、试卷评定原则及评卷人遴选等;

  六是安全保密,主要就命题、试卷印刷、试卷传送、试卷保管室、电子形式考试、试题、答案、评分参考、评卷工作、考试成绩、考试宣传的保密要求以及考试安全报告制度等作出规定;

  七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考试工作机构、学校以及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条例》必须承担的制裁性后果。

  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可着重突出六大特点

  伸张考生权利

  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制定,可参考重庆的做法,明确考生享有报名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考试资源使用保障权,申诉权,申请经济赔偿权,同时专门对残疾人员的权利保障作出规定,为公民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提供权利保障。

  侧重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把推进素质教育写进了国家的法律,因此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应立足于素质教育,在命题原则上要求试题应当体现科学性、启发性、综合性、创新性,注重考核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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