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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06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定

2006年11月16日来源:233网校

  (8)烈士配偶、烈士子女。

  (9)少数民族考生。

  (10)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加10分投档(凭市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凡符合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均以报名时考生填报的《2006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政策照顾加分申请表》为准,录取期间不再受理政策照顾加分的申请。

  凡属照顾录取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军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并交验原始证件。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区、县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台湾省籍考生由市台胞联谊会出具证明;少数民族考生由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烈士配偶、烈士子女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政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不得累计加分。

  七、录取收费

  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语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3〕069号、沪财预〔2003〕第104号)文件规定,每录取一名新生,由录取院校缴纳录取费50元,“录取费”由各招生院校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具体办法:(略)

  八、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招生纪律

  招生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各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在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统一安排下进行,严禁擅自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各招生院校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明纪律。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监督。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教育,对于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以考生为本,重视来信来访,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查处。招生录取期间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九、工作联系、录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

  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设立工作联系、信访和举报电话。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工作联系电话:64512715、64514538

  传真:64848977(综合)、64841839(信息)

  录取咨询电话:64942344、64844069

  投诉举报电话:6451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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