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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一)

2007年1月11日来源:233网校

  51、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先例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三种情况:一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二是法人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三是法人内部没有正副职务之分的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52、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53、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发生注册登记事项的更改。法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的合并或分立2、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3、法人财产变更4、法人名称、住所的变更

  54、法人的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

  55、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1、对法人财产进行清算2、清算期间,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3、法人注销登记4、企业法人的财产问题。1)企业法人应首先以所有财产清偿债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适用破产程序。2)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的或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应区别对待:该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以其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动或职工福利、资金、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5、联营的概念: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实行的横向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或法律关系。

  57、联营的特征:1)联营只能产生在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2)联营以联营各方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为前提3)联营组织或联营关系须以营利为目的

  58、联营的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合法原则

  59、联营的形式:有三种法定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60、处理联营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无效的联营合同。1、订立保底条款2、各为联营实为借贷3、变相房屋租赁(二)无效联营合同收益的处理:,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及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联营收益应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三)中途退出联营的问题:1、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合同如规定了联营解体前退出联营的条件,联营一方要求退出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允许;联营的财产的处理形式为,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返还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还应依法承担联营的盈亏。依《联营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赢得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分离和分担。合伙型联营退出方还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其他各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均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实质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61、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二)权和相对权。(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五)既得权与期待权。(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2、民事权利行使的意义:行使权利是民法赋予当事人权利的目的。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其意义在于:1、调动公民、法人建设现代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用。2、接着公民、法人的权利意识,创造社会生活的民主、法制环境。

  63、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1、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与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结合2、行使权利必须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基础

  64、民事权利的保护:指对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适用的制裁措施。

  65、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如下:1、自我保护2、国家保护

  根据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不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三种保护要求,即诉讼请求:1、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民事诉讼称为确认之诉。2、请求法院判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民事诉讼称为给付之诉。3、请求法院变更现存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称为变更之诉。

  66、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67、民事义务的分类:(一)根据民事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这是民事义务的基本分类。(二)根据民事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三)根据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否规定,分为明定义附随义务。

  68、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1、在历史上,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相互消长,彼此脱离;在现代社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依存,构成民法的核心内容。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通过履行义务实现的;就特定的民事主体来说,享受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69、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的,具有某种经济价值的自然存在或人工创造的物质财富。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物独立于从体之外。二、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三、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生活或生产上的某种需要。

  70、流通物,是指依法参加民事流转,不受任何限制的物,又称不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通中依法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一定民事主体之间转让。禁止流通物,是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转的物。物除了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都属于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有:(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2)虽非专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物,如森林、山岭、草原等;(3)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如武器、弹药等;(4)为了保护人们身心健康,依法禁止流通物,如鸦片、海洛因、淫秽书画等。

  限制流通物主要有:(1)国家计划收购、供应的物资;(2)黄金、白银;(3)历史文物;(4)麻醉药品、剧毒品、非军用猎枪等。

  71、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72、有价证券:是指直接设立并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73、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74、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并非等同,意思表示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75、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六、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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