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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二十七章

2007年1月30日来源:233网校
  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概述

  一、《专利法》

  (一)专利权的主体:

  1.发明人和设计人(《专利法》第6条第二款);

  2.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单位(《专利法》第6条款);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设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按《专利法》第6条款。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的发明创造区别的解释——《专利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一条。

  关于合作和接受委托完成专利的规定;(《合同法》的339、340条有全面规定)

  (二)专利法授予的客体 《专利法》第2条; 实施细则第2条

  辨析特征: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包括产品发明,而没有方法发明——实用新型的客体只能是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载体只能是产品。

  (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第5、25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法》第22条

  1、发明的授予条件

  新颖性及含义:以申请日为标准。要看是否被公开过,是否被人申请过。

  公开的含义:全世界范围内出版物公开、国内使用的公开、国内其他形式

  创造性及含义(对发明的要求高)

  实用性及含义:能够制造、使用,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表现是能够再现。

  2、外观设计的授予条件 《专利法》第23条

  新颖性及含义;

  创造性及含义;(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不得和在先权利相冲突及含义

  例:某人在汽车上进行一项外观设计,但图案是他人画的一幅画或已注册商标。这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是侵权行为。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

  同一天申请的情况: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驳回请求。

  2.专利的代理制度

  自愿原则《专利法》第19条(外国人则实行强制代理)

  3.专利申请日《专利法》第28、29条

  优先权日的意义和作用:(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4.专利申请的审批:

  A、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初步审查和早期公开的原则 《专利法》第34条。

  在早期公开阶段,对专利申请人的保护 《专利法》第13条

  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35条(是否符合三性)

  授予专利权: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法》第39条 公告生效;

  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法》第40条 只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原则。

  (六)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法》第42条 自申请日起计算(起算期间,与侵犯专利权无关)

  (七)专利权的限制:

  1、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49、50条;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专利法》第53、54条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63条

  (许诺销售:为保护专利权人把保护期限提前;售出后:表明专利权被一次用尽。)

  其中的63条第二款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停止实施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善意使用的行为)

  (八)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第56条和诉讼时效《专利法》第62条

  二、《商标法》

  (一)商标的分类: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商标法》第三条)

  1)证明商标的特点:

  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但自己不使用商标,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例:纯羊毛标志,是国际羊毛局拥有的商标,所有达到其标准的人都可使用该商标。

  2)集体商标的特点:

  本集体组织的所属成员都可使用。《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商标申请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法》第29、31条(同一天申请的,公告使用的在先。与《专利法》不同)

  商标侵权条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并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2.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6条 (在中国,使用商标不强制)

  例外情况:对于驰名商标,即使没注册,他人也不能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强制注册:在中国是例外,我国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

  (三) 商标注册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商标法》第4、5条 (修订增加了自然人)

  规定商标必须使用才能申请注册,是防止抢注商标。

  2.商标的构成条件

  A.必备条件(显著性、可视性、承认立体商标)

  B.禁用条件

  地名一般不能使用,但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比如长春。

  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方法:通过设计可以获得显著性;虽设计上不具有显著性,但通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

  立体商标不能注册的情况。

  (四)商标的强制代理 《商标法》第18条(和专利法一样)

  与专利法不同:委托国家认可的代理机构,而专利法规定的是指定代理机构。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原则

  (六)注册商标的审定和核准(与专利法同)

  (七)商标权的有效期和续展

  续展问题:在续展期内,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属于侵权;续展注册的有效期10年的起始日计算,续展期6个月计算在内。

  相关法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八)注册商标的撤消《商标法》第44条

  (九)商标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保护

  三、著作权法

  (一)调整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作者创作完成,著作权自动产生;外国人必须在中国发表。

  (二)保护的客体的范围: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

  1.作品的基本含义:

  1)独创性:只要是自己写出来的就可以,内容可以雷同、类似;

  2)可复制性:不等于已经被复制到载体之上,如口述作品。

  3)戏剧的著作权指的是剧本;摄影作品,只保护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没有独创性的作品,比如免冠照片,只是单纯的复制。

  4)不保护的对象

  违禁作品;具有实施效用的法律及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归属:属于作者(参与创作活动)

  1.归属问题:

  1)合作作品的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人条件:

  A.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例:某人写了一个歌词,没有配歌谱,另一个人看到了,在没有征得写歌词的人同意的情况下就配上歌谱,成为一首歌曲,二人没有共同创作的愿望,结果配谱的人就构成侵权。

  B.必须双方进行了创作

  2)职务作品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6条

  3)委托作品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7条 合同约定

  特殊情况: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并署名的报告和讲话,著作权属于署名的人;

  口述自传,请人加以记录整理,著作权属于口述人。

  4)美术作品的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四)对著作权的限制

  1.表现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前提条件很重要)

  例:第九项,向演出人员不支付报酬也不向公众收费才成立。

  2.法定许可:五种,《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二款、第39条第三款、第42条第二款、第43条(与合理使用比较)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20、21条(公民和法人的保护期的起算不同和截止日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六)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出版者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9、30、32、35条

  (七)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46条(针对作者,承担民事责任)

  47条(针对邻接权,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如何区分46、47条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主要侵犯著作权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侵犯作品传播者)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A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B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C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注意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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