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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三十四章

2007年1月30日来源:233网校
  第三十四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的效力顺序:

  a.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b.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遗嘱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遗嘱的形式:

  2.遗嘱的效力: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限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内容合法(例,甲乙夫妻,乙立遗嘱把二人所有财产处方,此遗嘱只能部分有效);

  2)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3.无效的遗嘱:

  a.无、限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

  b.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

  c.伪造的遗嘱无效。

  d.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

  e.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例:甲有妻和子A、B(均未成人),甲将所有财产遗嘱给B,遗嘱有效否?有效,A还有母)

  f.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明示方式: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有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人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

  例:甲有三子A、B、C,子C杀甲未成,现甲遗嘱将房给子C,另有1万元股票未说明,如何看此关系?

  若是房是遗赠,则C无继承1万元的权利;正确的应为遗嘱,遗嘱的行为表明甲原谅子C,C还有权继承1万元股票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2)推定方式

  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原则;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原则。

  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低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或撤销。例:甲将房遗嘱给乙,但后来卖掉,得款10万,乙能否要求得到10万?不行。

  二、遗赠

  与遗嘱的区别:

  1)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

  2)不表示接受遗赠即视为放弃,明示、默示均可以(两个月);

  3)不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遗赠人生前欠有债权,应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其余再执行遗赠)。

  例:甲生前遗嘱房三间给某小学,股票30000元由乙继承,债务10万元。这种情形下,债权人请求谁偿还?(债务偿还问题:首先是法定继承的财产,次之遗嘱继承、遗赠的财产)

  三、遗赠抚养协议:

  a.优先效力。

  例:甲和乙签遗赠扶养协议,由乙扶养,但甲又从丙处借钱。现甲死后,丙的债权与乙的抚养协议谁优先?

  遗赠抚养协议带有债的因素,根据债权的平等性,按照比例受偿。

  b.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c.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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