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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十一)

2007年3月27日来源:233网校
  298、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1、标的不同2、内容不同3、性质不同

  299、行纪合同的效力:(一)行纪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3、合理处置委托物的义务。4、向委托人转移交易行为所得利益。5、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6、直接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义务。7、就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向委托承揽损害赔偿责任。(二)行纪人的权利:1、报酬请求权及其留置权。2、介入权。3、提存权。

  301、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的劳务行为,即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2、居间人仅是居间合同的受托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居间人的行为内容传递订约信息或进行服务,无权代理委托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居间人为的合同中,居间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3、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4、居间人应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

  302、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技术的行为。2、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特殊性。3、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复合性。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03、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304、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相对新颖性。2、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具有很强的协作性。3、技术开发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

  305、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1、成果权利归属:1)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2、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其次,共有关系的性质属共同共有。3、利益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使专利权产生的利益按合同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权利人享有收益权。当事人将技术成果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行使使用权、转让权产生的利益按当事人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补充协议或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各方当事人分别独立享有行使使用权、转让权所获得的利益。

  306、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应采用如下规则:1)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2)因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按当事人约定处理。3)当事人承担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4)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向委托人交付。该成果对委托人有价值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307、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技术成果的特定权利交付另一方,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约定的权利并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费用的合同。

  308、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转让合同的客体是特定的技术权利。2、技术转让合同应以现有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为对象。3、技术转让合同受《合同法》的特殊限制。4、技术转让合同的主体须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9、《合同法》对技术转让合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1、技术转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2、技术转让合同不得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条款,否则,约定条款无效。3、从订立合同之时起当事人对被公开的技术内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310、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受让人交付转移的权利及其相关的技术资料,办理权利移交手续。2)让与人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土扶成墙拥有者,对所转移技术的合法性权利负瑕疵担保责任。3)让与人应担保所提供的技术无瑕疵。2、受让人的义务:1)受让人应按约定支付技术成果的使用费。支付数额、计算方式和支付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交易习惯合同确定。2)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殊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保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续期限内专利权有效性。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即让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2)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受让人还应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承担如下附随义务:A、在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将同一范围内专利的实施权许可第三人;B、独占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在合同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也不得将合同范围内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2、受让人的义务:1)受让人有实施专利的义务。2)受让人不得处分专利实施权。

  31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特殊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2)让与人应在合同范围内许可受让人享有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或转让权。3)让与人应承担保密的义务。2、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技术,行使合同权利。受让人使用约定的技术秘密既是合同权利,也是合同义务,但受让人的行为必须以合同授权为限,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使用方式限制。

  313、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1、技术咨询合同有自己特有的高速对象,即在软科学领域为完成一定技术项目而从事的研究活动。2、技术咨询合同适用特殊的风险承担规则。

  313、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为完成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重复性的科学技术服务活动,而且服务行为一般不具有创造性。2、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是针对特定的技术问题传输技术信息、应用技术知识,不涉及受托人向委托人转移技术权属。

  314、人身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315、人身权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这种固有性具体表现在: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同期存在。2)、人身权的产生无须民事主体实施除依法“产生”以外的任何其他行为,即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即不能让与或放弃。2、人身权是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1)人身权是以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的。2)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主体本人享有。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人身权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

  316、人身权与人权的主要区别:1、内容范围不同。2、权利性质不完全相同。3、表现形式不同。4、保护方式不同。5、作用不同。

  317、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个人权宣言”。

  318、法人的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三项。

  320、人格权的法律性质:1、人格权为权;2、人格权为支配权;3、人格权为专属权;4、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322、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和名称权

  名称转让权。名称权主体可以将自己名称的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

  5、肖像权。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三个方面。1)形象再现权。即自然人享有通过照相、绘画、录像、雕塑等艺术或其他方式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示为制作肖像的决定实施权。2)肖像使用权。即自然人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3)利益维护权。即当他人非法制作或非法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或者以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自然人的肖像时,肖像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并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323、身份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依法一种民事权利。具体讲,是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须享有的人身权。

  324、身份权法律特征:1)身份权是针对特定的“人”而主张的权利。2)身份权的内容――权利、义务具有两位一体性。3)身份权大多伴有财产上的内容。

  325、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对于未子女的身心扶养、教育、监护和财产管理方面的权利。

  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具有生和支配性。

  329、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330、荣誉权的法律特征:1、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2、荣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4、荣誉权因荣誉被取消而消灭。

  331、荣誉权的内容:1、荣誉获得权。2、荣誉保持权3、荣誉利用权

  332、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按照性质可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333、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

  334、继承权的法律特征: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335、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二、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四、我国继承制度的发展概况

  336、我国继承制度的本质: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是与我国社会发展善相适应的,具体体现在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遗嘱优先适用等方面。

  337、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三)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338、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时的个人合法财产。

  339、遗产的法律特征:1、遗产具有惟财产性。2、遗产的存续时间具有短暂性。3、遗产具有个人所有性。4、遗产具有合法性。5、遗产具有双重性

  340、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41、认定遗产的几个有关问题:1、应区分遗产和共有财产。1)注意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2)注意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3)注意区分遗产与合伙财产。2、承包与继承的问题。3、复员、转业军人的有关费用问题。4、因工伤残职工、残废军人的抚恤费问题。5、被继承人生前为他人设定的财产利益。

  342、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343、法定继承有如下法律特征:1、继承人的范围法定;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34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未用遗嘱处分其遗产,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5、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45、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2、子女(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3、分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

  346、法定继承顺序: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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