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交的具体要求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同监交的具体情况: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的.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③不宜由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责任划分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例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
A、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B、尚未登记的账目,由接替人员继续完成
C、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D、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资料和物品内容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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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10种具体行为必须掌握)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不构成犯罪的
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