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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串讲资料9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考点十四:核定应纳税额。
  考点十五: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保全措施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或冻结银行的账户,或者依法查封或扣押他的商品,都是预防性的手段;强制执行的,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从存款中直接扣出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等,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考点十六:阻止出境
  考点十七:税收优先权(简答题)
  注意无担保的债权和工商部门的罚款,税收肯定是优先的,他不讲先后顺序;对于有担保的债权,要看先后顺序,如果先欠税,而后抵押的,税收优先;如果先抵押,后欠税的,抵押优先。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考点十八:法律责任
  (1)如果纳税人不办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代扣代缴,如果它不代扣代缴的时候,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但是对扣缴义务人处以50%到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时候对应的法律责任。
年度终了后45天之内办理纳税申报,应当在2月15日之前申报,如果它2月20日去申报,属于不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对应的法律责任是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2000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处以2000到10000元的罚款。
  (4)偷税行为的鉴定,偷税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a.偷税罪:逃税的金额超过1万元,同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b.偷税行为本身对应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逃税界定(考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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