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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11)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21日

  三、消费税税目、税率

  消费税税目的设置主要考虑到尽量简化、科学,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并兼顾历史习惯。列入征收消费税范围的税目有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等11种(见表4-6)。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算方法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易的定额税率(单位税额),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小、价格差异较大或计量单位不规范、规格不统一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化妆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这样可以使应纳消费税额与消费品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有利于平衡不同价格的消费品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从2001年5月1日起,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如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原来按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改为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同时对税率进行了调整。如对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和各种进口卷烟,首先从量定额征税,即按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税额征收消费税,然后再从价定率征税,即按调拨价格乘以45%的税率再征收一次消费税。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11)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11)

  ①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9号公布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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