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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1年11月14日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十五、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单项选择题

  ◎李某2010年3月转让其2007年1月购买的一处住房,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5万元,购入时价格30万元。本次转让中李某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

  A. 0

  B. 3

  C. 4.5

  D. 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规定。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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