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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18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九、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注意容易混淆的数字


  情形

法律责任

1.订立劳动合同中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履行劳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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