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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25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二、房产税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3.征税范围:
  (1)不包括农村。
  (2)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1.关于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3.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关注前三项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之月与之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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