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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25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三、契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7项,重点是: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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