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5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工伤保险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2日

  (三)工伤保险待遇(★★★)(13年不定项;14年单选)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为27个月工资,逐级递减2个月。
  (2)生活护理费(50%、40%、30%)
  (3)伤残津贴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逐级递减5%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遗属待遇
  前提条件:职工当时死亡和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
  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注意】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1)、(2)
  【考题•单选题】(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
  A.5倍
  B.10倍
  C.15倍
  D.20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更多辅导内容点击>>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

  备考辅导小编支招教你如何克服考试恐惧  三大备考预习策略

  编辑提醒: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后感言 233网校讲师评价高  还等什么?考友强力推荐,赶紧报名吧!点击免费试听>>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