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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经济法基础》科目高频考点解析:契税

来源:233网校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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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一)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二)契税计税依据

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

(1)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2)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三)契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 3%~5%的幅度税率。

2.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契税征收管理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契税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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