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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契税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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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契税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三、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有专门的用途)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有专门的用途)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外)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2、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权属转移合同,签署or取得。

(2)纳税期限:10日内。

(3)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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