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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点:契税纳税人(5.15)

来源:233网校 2021-05-15 20:02:40

2021初级会计考试时间为5月15日-19日,22日-23日,初级会计师第一批考试已经开始,初级会计考试会有哪些真题考点呢?学霸君根据考生考点回忆版整理了相关信息,还没有上考场的考生朋友们抓紧时间来回顾一下真题考点,说不定在考场上就遇上了!

2021初级会计考试真题汇总

考点:第六章——契税纳税人

考察知识点: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所有权)的行为。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3%-5%幅度比例税率

2、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三、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③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①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权属转移合同,签署or取得。

(2)纳税地点:属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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