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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会计初级职称考试考前串讲资料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8日

  二、行政复议
  考点一: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第一,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
  第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考点三:行政复议机关:
  第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四:行政复议决定
  第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理。
  三、诉讼
  考点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考点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考点三:诉讼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四:诉讼毙В?
  诉讼的时效期间:注意哪些情况适用一年的期间,哪些情况适用三年或者四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考点五:保护时效
  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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