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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会计初级职称考试考前串讲资料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8日

  考点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时,可以自由选择,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举例:某县工商局,对甲企业罚款100万元,甲企业不服时。有两个选择,一是可以直接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第二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时从知道之日起60天,申请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例:某县土地局作出收回甲企业土地使用权决定,出现争议时,甲企业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土地局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种情况:对国务院各部委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处理。

  举例:某省政府作出对甲企业罚款1000万元的决定,甲企业不服,可以:
  ①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②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第一,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第四种情况:

  举例:某市土地局作出收回甲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甲企业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但省土地局如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调整作出的决定,即使甲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不能再提起诉讼。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注意:(六)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分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考点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而且自然人只能是大陆国籍的中国公民。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有限"或者"公司"字样。
  出资的方式:
  (1)出资的形式,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能以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投资时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在工商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如果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在工商登记时予以注明,如果没有注明的,视同以个人财产进行出资。
  考点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担。
  考点四:国家公务员、***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院、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考点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事务管理的方式包括自行管理和委托或者聘用他人来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
  (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
  (3)财产的清偿顺序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一: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考点二:某一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三:合伙企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考点四:合伙人的行为限制。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事先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考点四:合伙损益的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契约式的企业,其损益分配原则比较特殊: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如果未约定的,平均分配损益。另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考点五:合伙企业如果聘用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其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六: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有三个原则:
  (1)先企业后个人: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企业内部其他合伙人承担按份责任。
  (3)某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考点六: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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