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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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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的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特殊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3)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示】变更税务登记时,先工商后税务。
  3.注销登记
  (1)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提示】注销税务登记时,先税务后工商。
  4.税务登记的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作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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