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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和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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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置账簿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备案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管
  (1)除特殊规定外,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4.发票的领购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
  ①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③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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