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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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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津政令第24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

    书、隐患排查、检查告知、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

    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

    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推动各级监督责任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织推动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五)提出表彰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相关职责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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