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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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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

    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应急处置

    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

    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

    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

    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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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

    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应急处置

    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

    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

    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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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

    管理等主管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

    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足额

    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加强安全人员配备,开展日常安全

    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

    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

    安全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权处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

    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

    广告,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

    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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