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以
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气瓶的设计、制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消防灭火器气瓶、长管拖
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
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瓶装气体,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化(深冷型)、溶解、吸附等方式装
瓶储运的气体。
第三条 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
督管理,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瓶装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做好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环
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
行登记管理;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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