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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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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

    会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铁、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具体工作,建立省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监督相关运营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

    范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

    内部治安保卫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

    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城市

    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安全保护区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负总责,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城市轨道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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