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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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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

    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

    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

    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

    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

    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

    233网校(www.233.com):面向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金融经济、社工等考证人群

    提供视频课程+AI智能题库+品质教辅+答疑带学+报考指导“五位一体”的一站式考试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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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

    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

    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

    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

    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

    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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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

    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

    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

    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

    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

    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

    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

    术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

    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

    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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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

    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

    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

    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

    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

    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

    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

    术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

    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

    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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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

    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

    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

    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

    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

    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

    全管理职责;

    (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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