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1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
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进
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
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一)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沟、暗沟、隧道、涵洞、地坑、深基坑、废井、地窖、
检查井室、沼气池、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
(二)地上有限空间,如酒糟池、发酵池、腌渍池、纸浆池、粮仓、料仓等;
(三)密闭设备,如船舱、贮(槽)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窑炉、炉膛、烟
道、管道及锅炉等。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
其他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管理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相关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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