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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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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

    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

    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

    长标准。

    第三条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

    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

    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评价制度,并将治理货物

    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

    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

    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货

    物装载、配载和货物运输车辆监测网络,提升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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