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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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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组织与人员

    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科技与信息保障、运输与通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是指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和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对

    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各种资源进行的规划、储备、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合、全

    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构建以乡镇、街道、社区、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为单元的

    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处置高效、上下联动的应急保障体制。

    第四条  本省依法设立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

    件应急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应类别突

    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经常发生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地区,有关行政区域应当建

    立联防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加强应急保障能力

    建设,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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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组织与人员

    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科技与信息保障、运输与通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是指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和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对

    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各种资源进行的规划、储备、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合、全

    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构建以乡镇、街道、社区、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为单元的

    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处置高效、上下联动的应急保障体制。

    第四条  本省依法设立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

    件应急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应类别突

    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经常发生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地区,有关行政区域应当建

    立联防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加强应急保障能力

    建设,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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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协调

    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

    健康、科技、气象、河务、地震、大数据、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突发事

    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的作用,增强社会公众公共安全

    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履行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

    急保障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

    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

    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意识

    和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

    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明

    确指挥体系、组织人员、应急物资、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建设任务和具体措施,实现对突发事件

    有效防控和应对,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系统分析、评估影响本行

    政区域长远发展的重大灾害风险类型,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防灾分区,统筹考虑各

    类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布局,提高抗灾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定期调查评估机制,调整优

    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改造提升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的承载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区域间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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