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
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
作。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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