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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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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

    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

    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

    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

    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

    任。

    第四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的义务。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

    的政策和措施;

    (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

    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

    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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