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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五章(9)

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10-10-09 09:14:00
导读:导读:考试大整理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五章(9)供考生复习参考。更多辅导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经济师考试网。点击查看汇总

  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5)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6.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抗税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例法追究刑事责任0"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欠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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