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新闻
【考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保护内容经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即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查看更多>
来源 人力资源笔记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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