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义务考点解析
(二)民事义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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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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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积极义务: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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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义务: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权利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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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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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 |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 |
2.根据义务人是否特定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①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②如所有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①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
②如债权。
(三)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1.物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所有权
①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③我国目前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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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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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 |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宅基地使用权 ④居住权 ⑤地役权 ⑥自然资源使用权 |
【记忆口诀】4地1居1自然。
(3)担保物权
①含义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②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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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
a.不转移占有; b.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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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
a.移交占有; b.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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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
a.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b.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
2.债权
(1)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因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债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3.人格权
(1)指权利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2)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4.身份权
(1)指权利人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2)身份权主要包括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①财产性责任如赔偿损害、恢复原状等。
②但是也有一部分属于非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
1.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①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②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
③违约行为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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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类别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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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违约 |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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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 |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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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违约 |
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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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违约 |
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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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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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过错
①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②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债务一般是非金钱债务,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适用继续履行。
(2)违约损害赔偿
①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②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支付违约金
①定金
a.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b.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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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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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2)约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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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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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三)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2.一般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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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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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①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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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损害事实 追究侵权责任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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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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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主观过错 a.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 b.过错的形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
3.特殊侵权责任
(1)含义
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
【提示】无过错原则是一种例外,它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2)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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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 |
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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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 |
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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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 |
①产品致人损害 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③建筑物致人损害 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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