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义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所不同的是,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它处于具有平等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2、民事义务的分类
(1)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2)消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1、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确认并保障人们享有某种利益和实现该种利益行为的限度与范围。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
2、民事权利的分类
分类依据 |
类别 |
内容 |
根据权利具体内容的不同 |
财产权 |
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
人身权 |
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
根据义务人是否特定 |
绝对权 |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 |
相对权 |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
3、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物权 |
内容 |
所有权 |
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 |
用益物权 |
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
担保物权 |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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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权: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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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2)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3)人格权:指权利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4)身份权:指权利人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身份权主要包括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 |
内容 |
概念 |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
特征 |
①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③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
分类 |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
2、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
内容 |
违约行为 |
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①明示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②默示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担保。 |
主观过错 |
过错: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②违约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③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免责事由: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①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②约定免责事由即指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3、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
内容 |
一般侵权责任 |
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④主观过错: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也是由民事责任所具有的预防教育功能和惩戒功能所决定的。 |
特殊侵权责任 |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①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②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③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如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必须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无过错原则是一种例外,它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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