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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4日

5、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正和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琵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业务约定书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税务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资格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及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国家对注册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2、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的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其权利和义务是:

(1)税务代理人有权按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2)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4)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5)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7)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8)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9)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责编:he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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