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
3、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责任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
(2)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规定从事代理业务两次以上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
(3)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4)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税务代理机构(包括从事地方税务代理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6)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4、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10)其他业务。
5、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业务。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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