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审计报告
(4)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类型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5)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披露的或有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后,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同时附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7)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使用审计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1、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
(1)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3)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4)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未受阻碍和限制。
(5)不存在应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
2、出具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1)重大不确定事项。不确定事项是指对其结果无法做出合理估计,也无法预知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的事项,如胜败概率相当的未决诉讼、大宗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出现未保险的地震、洪水灾害损失等。
(2)一贯性的例外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某项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发生合理改变,并且已经对这种改变的性质和影响在报表的附注中做出充分披露说明,注册会计师仍可认为该单位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一贯性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