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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吉林省2015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2月22日

  关于做好吉林省2015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工信局和省直相关企业: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2015年高级经济师的评聘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申报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

  (一)评审。符合吉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条件的,在我省从事工业经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初审和推荐。对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管理者申报高级经济师进行初审和推荐。

  二、时间安排

  评委会办事机构将于7月27日到7月31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申报地点:省委党校1号学员公寓226室,9月中旬组织召开评审例会。

  三、申报要求

  (一)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的资格要经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上报;申报材料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申报;省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报。

  2、申报材料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一式20份(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

  (3)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粘贴在一份评定表封二位置;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评委会不需要的可不提供)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打印通过(http://link.233.com/12515)查询的学历信息;

  (5)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任文件、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1份;

  (7)业务成果材料;

  (8)业绩、效益证明材料(业绩、效益鉴定单位审核盖章);

  (9)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和目录)1份,打印通过(http://link.233.com/16012)和(http://www.cnki.net)检索、审验的论文信息(在省内各级企业和县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论文著作作硬性条件,其撰写的反映本人本岗学术技术水平的代表作品、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体会、解决实际问题的发明创造及相关业绩,视同论文著作对待。);

  (11)申报材料中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须用标准A3纸印制,计算机打印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申报人本人和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承诺签字,封面右上角评定编号由各评委会统一编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用标准A3纸,计算机打印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4至10项材料均需用标准A4纸复印并按《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材料册》的要求装订制作成册;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

  (二)参加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初审和推荐人员的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参照《关于深化我省民营企业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关于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审高级经济师的评审条件作为2015年非公经济组织参评人员的基本申报条件,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推荐参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1名。

  2、申报程序

  参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要求。

  3、申报材料

  (1)申报人《吉林省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一式2份(必须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印制,折页左侧装订);

  (2)申报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人在所在单位的任职文件(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人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纳税及用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济效益以各单位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纳税证明以各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为准;用工证明以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为准);

  (4)申报人所在单位集体荣誉、奖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人工作业绩、成果和个人荣誉、奖项原件及复印件;

  (6)申报人业务报告一份(3000字左右,附电子文档)。业务报告应具体表述申报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业绩成果、个人荣誉、个人奖项等方面内容和本人在单位获得的集体荣誉和奖项中的作用和贡献;

  (7)其他条件可参照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如果没有可以不提供;《吉林省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的填报要求等同于《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四、评审费用的收取

  评审费用的收取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中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

  五、公示及证书发放

  评委会例会结束后,评审结果将按管理权限进行公示及核准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委会统一领取后向申报单位(部门)、地区集中发放。

  本通知中所涉及的各类表格及相关附件均在省人社厅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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