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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2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农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原《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办〔2013〕16号)中的《江苏省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条件》同时废止。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查看更多>
来源 职称评审 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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