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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特色班讲义(1)

  • 主讲:【宋协清】科目:案例分析时间:2014年7月23日

索赔专项

  一、概念:工程延期;工程延误
  二、索赔程序
  三、索赔审批原则
  四、具体事件

一(1)工程延误

  ·承包商自身的原因
  ·由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的批准意味着确认承包商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并不解除承包商应付的一切责任
  ·承包商不仅应承担赶工费,还应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
  

  (2)工程延期
  所延长的工期应经监理工程师核查证实后纳入新的合同工期
  承包商既不需要承担赶工费,也不需要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同时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对于工期延长所增加的费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

  二、索赔程序

  (我国有关)索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的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向乙方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三、索赔审批原则

  (1)合同条件原则
  (原因、风险、责任)
  “能不能索赔”

  (2)实际损失原则
  (工期影响、费用损失)
  “给不给索赔”
  工期影响
  ①关键线路(关键工作或总时差为0的工作)的延误:指延误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此时,非承包商的引起的责任,应给予顺延工期,延误多少给多少。
  ②非关键线路(非关键工作或有总时差的工作)延误:
  指延误发生在非关键工作上。
  此时就有两个情况,一种延误时间少于工作的总时差,工期不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延误时间大于工作的总时差,则应给予工期的补偿。(非承包商的原因)工期索赔=延误时间--总时差。
  总时差计算已知(时标网络计划;线路时差)

  各工作局部时间索赔(线路时差)

  各工作整体影响工期索赔
  (总时差看不清楚)网络计划(标号)法的基本步骤
  ①确定原合同状态下的工期,即确定原计划在未发生干扰事件条件下的关键线路,并确定或计算原计划工期;
  ②确定索赔事件状态下的工期,即只考虑到非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干扰事件对工作影响后的工期(新合同工期);
  ③可索赔的工期为:索赔事件状态下的工期(新合同工期)-原合同状态下的工期;
  ④确定实际可能状态的工期,即考虑所有干扰事件对工作影响后的条件下计算的工期(实际可能工期);
  ⑤承包商应加快工期=实际可能工期--索赔事件状态下的工期(新合同工期)
  费用损失
  1)工、料、机
  人工单价、窝工工资(机械台班单价、机械折旧、租赁价)
  2)工、料、机+管理费
  3)工、料、机+管理费+利润
  4)综合费率
  5)定额计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6)清单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规费(清单)、税金(清单)

  (3)及时性原则
  (实际情况;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
   “要不要索赔”
  索赔理论时限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终索赔报告。

  工程变更时限理论
  (1)变更发生后的14内,承包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变更发生后的14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工程师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则视该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四、具体事件

  1(工期、费用均)不能索赔事件

  ·施工单位自有、提供、采购的材料、设备、机械、现场用电等
  ·施工单位保证质量、安全、环境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混凝土等级提高、边坡、工作面、加厚、加高、加宽、钢筋加固等)
  ·总承包(含设计)出现设计问题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问题、事故;不合格;返工
  ·季节性的合理预见与处理(有经验的承包商)
  

  2不可抗力:工期索赔;费用各自分担

  多年不遇(非季节性)  

 (恶劣气候)风、霜、雨、雪等

  ·火灾、水灾
  ·传染性疾病 

  3工期、费用均能索赔事件

  ·工程实际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图纸、勘测)不一致(地质条件变化)(水、土质、石头);
  ·施工中遇到文物、古墓和古迹
  ·与业主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业主未按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图纸、场地、拆迁、管线资料、市政用电、报批手续
  业主、工程师提供错误的原始基准线、标高、地下资料、数据等造成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等;
  业主采购、提供的材料的出现质量问题
  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增加额外工程;
  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
  ·重新检验“质量合格”的影响
  ·平行分包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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