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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命题点解读:基金监管

来源:233网校 2015-06-26 09:29:00
 第五节 基金行业人员监管
  命题点一 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
  (1)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3)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4)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地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
  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选任或改任,应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和基金经理的任免,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免,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审计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4)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6)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7)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
  (3)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4)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5)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6)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7)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
  (1)督察长的职责(掌握):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督稽核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2)督察长的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督察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督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督察长履行职责应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督察长不得有下列行为: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作出虚假报告;利用履行职责之便牟取私利;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手段
  1.高级管理人另所在单位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2.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法规规定,当出现以下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之一时,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2)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3)高级管理人员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投资管理人员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4)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5)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等;
  (6)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1)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3)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职务
  (1)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2)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3)擅离职守。
  (4)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
  (5)其他。
  对因上述情况被免职未满2年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5.违法违规处理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命题点二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基金经理注册制度自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按规定,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略)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
  ①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
  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
  ④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
  (2)建立健全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4)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利益)中突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中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
  (6)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
  (7)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健全代理人制度。
  (9)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10)建立健全代行职责制度。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的程序、职责范围等的管理。公司的紧急应变制度中应当包含投资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督察长遇到异常及时报告。(略)
  2.日常监管及违规时的处理。
  (1)日常监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
  (2)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命题点三 基金行业人员的离任审计及离任审查
  (一)基本要求
  按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二)报备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立即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3)基金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离任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立即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行业协会在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进行注册登记时,参考相关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三)审计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1)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其内容涉及: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等。
  (2)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其内容涉及: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遵守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查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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